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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22号
  • 【发布日期】2003-04-29
  • 【生效日期】2003-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我区发现非典型肺炎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但由于疫情具有突发性和相对潜伏期,使防控工作面临一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更有效地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得把本单位经流行病学调查后被确定为监测控制人员推向社会。要深入了解每一位职工的健康状况和思想情绪,作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无职业和临时居住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这类人群中的流调监测控制对象,按照疾病控制部门的要求严格监控。

三、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流调监测控制对象及其亲属,各有关单位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帮助他们以健康的心态正确对待疫病防治过程中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配合治疗和预防工作,为社会稳定担负起公民的责任。对不服从管理,擅自脱离监控,恶意滋扰公务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如果发现疫情,要立刻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疾病控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将流调控制对象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并保持联络畅通,确保控制对象被监控在应控范围内。

五、各级信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深入基层搞好排查,严格控制集体、越级上访。群众确有问题急需信访,要引导其采用电话或书信方式反映问题,避免因走访而导致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每个公民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感染者,均应通过举报电话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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