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我区发现非典型肺炎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但由于疫情具有突发性和相对潜伏期,使防控工作面临一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更有效地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得把本单位经流行病学调查后被确定为监测控制人员推向社会。要深入了解每一位职工的健康状况和思想情绪,作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无职业和临时居住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这类人群中的流调监测控制对象,按照疾病控制部门的要求严格监控。
三、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流调监测控制对象及其亲属,各有关单位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帮助他们以健康的心态正确对待疫病防治过程中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配合治疗和预防工作,为社会稳定担负起公民的责任。对不服从管理,擅自脱离监控,恶意滋扰公务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如果发现疫情,要立刻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疾病控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将流调控制对象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并保持联络畅通,确保控制对象被监控在应控范围内。
五、各级信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深入基层搞好排查,严格控制集体、越级上访。群众确有问题急需信访,要引导其采用电话或书信方式反映问题,避免因走访而导致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每个公民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感染者,均应通过举报电话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反映。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