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208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208号1999年12月29日)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监督,要依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对照检查我市有关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该停止的要按期停止,该退还的要如数退还,对继续违法征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1月6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陕政办发〔1994〕81号),商业网点建设费(内贸市字〔1995〕200号),电费、电度表保证金(能源经〔1989〕561号、电力部综合〔1997〕1号),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价重字〔1990〕635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级财政、经贸、计划、审计、监察、纠风办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给原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