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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李美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30 17:12: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规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了具体规定,未婚先育者也被列为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独生子女而违规再生育一胎的,需向有关部门缴纳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对未婚生育者,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7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缴纳1.0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办法》操作性较强,对符合再生一胎情形、但未达到规定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要求当事人按不同标准缴纳不等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分生育妇女未达到25周岁的、25周岁至28周岁之间的和28周岁以上的。而对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又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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