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康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29 10:26: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紧急状态法月底完稿 专家谈起草原因内容实施-
《紧急状态法》是今年主要立法项目之一。据了解,《紧急状态法》的建议稿三月底将要完成,国家立法机关很可能在今年就开始审议。就《紧急状态法》立法,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紧急状态法》立法课题小组成员莫纪宏。
■关于起草原因
首先是实施宪法的要求
莫纪宏认为,《紧急状态法》立法既有理论上的推动,同时也是实践提出的要求。首先,起草《紧急状态法》是实施宪法的要求。宪法中已经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要使宪法中规定的“紧急状态”能够落到实处,使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权力于法有据,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要用相关法律将宪法中的规定具体化。其次,《紧急状态法》的确立,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
其实,我国在危机应急机制方面的立法并不少,先后制定了《核事故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处理各种危机事件的应急制度。而《紧急状态法》无疑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另外,《紧急状态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安全。
■关于涉及内容
重要的是确定基本原则
紧急状态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由人为原因导致的紧急状态,另一类是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状态。莫纪宏认为,《紧急状态法》主要是针对紧急状态发生后,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急状态法》赋予了政府宣布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危急发生的时候,《紧急状态法》可以迅速调集一切可能的力量来应对危急事件。
莫纪宏认为,一部《紧急状态法》不能穷尽紧急状态中所有政府可能的权力,因此重要的是确定基本原则,然后视具体情况来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和程序原则。比如,公民可以申请救济,请求排除、撤销某项措施;紧急状态过后,被征用的财产应该归还,损坏财产的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莫纪宏认为,《紧急状态法》中应规定紧急状态的实施程序,通过程序来控制紧急状态时期的社会秩序。该法还应涉及紧急执行措施,如紧急救助和安置措施,保护和保障措施,比如对住宅、商店等经营设施提供保护;征用、征调措施;控制、限制和禁止措施。
莫纪宏强调,《紧急状态法》的规定应体现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即使在紧急状态中,也有一些权利是不能够被限制的,比如公民的生命权等。紧急措施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过度的或者不必要的紧急措施是违法的。
■关于法律实施
《紧急状态法》应尽量少用
莫纪宏认为,《紧急状态法》所管理的仅仅是灾害发生后最为紧急的一段时间,我们希望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平常的手段来解决,这样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因为,紧急状态中公民要承担比平时更多的义务,而正常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紧急状态法》应该尽量少用。预防各种危急状态,还是要靠完善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加强危急管理,建立灾害预防制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戒严”和“紧急状态”
戒严制度是紧急状态制度的一种,在一种特定的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一种措施。通常是指国家在遇到战争或特殊情况时,动用警察、军队或武装力量在全国或某一局部地区采取非常的警戒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是指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处于紧急情况下,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而采取的各种程度的手段,包括使用一切国家权力所能使用的力量来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当然也包括采取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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