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贤 司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31 09:03: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出台-
今后,无论是任何单位还是个人,凡是侵犯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东莞市都将被禁止。同时,对于那些随意扣押和收缴外来工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日前,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新修订的《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作出了相关规定。
东莞市有500多万的外来人口,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秩序一直是东莞非常关注的问题。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突出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和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思想。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有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公安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追究侵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除去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收缴流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违反这项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立即退回所扣缴的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办法》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在东莞居住期限预期超过1个月的经商或者就业的流动人员,都要办理暂住证。但到东莞来探亲、访友、就读、就医等暂住在东莞市民家中的,可以申报暂住户口,而不必申报暂住证。对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外地在莞常驻机构的流动人员,可在所在单位(或机关)负责造册,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外来人员反应强烈的暂住登记变更的问题,《办法》也作了新的规定。
据悉,在原《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内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的,应在变更前的3日内向原暂住地警务责任区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的7日内到迁往地警务责任区申报登记”。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给建筑、装修等一些行业的流动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新修订的《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正:“暂住证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内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但不需换证。”
(文章原载于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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