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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130号
  • 【发布日期】2003-05-01
  • 【生效日期】2003-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1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有效阻断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农村牧区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非典”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当前,我区农村牧区“非典”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农村牧区“非典”防治的严峻性、特殊性和艰巨性,绝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负总责,及时掌握农村牧区“非典”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村牧区“非典”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牧民自我防范意识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农牧民卫生科普和“非典”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要抓紧编印、录制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防治“非典”宣传画、宣传册和录像带、光盘等宣传资料,并尽快发放到农牧户、学校、商铺、乡镇企业等。要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农村牧区向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非典”防治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农牧民知道“非典”可防可治,消除恐慌心理,积极配合“非典”防治工作,保持农村牧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农村牧区“非典”疫情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迅速逐级建立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各旗县要向每个嘎查村选派2至3名干部,专门负责指导和督查疫情防控工作。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并开通热线咨询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绝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特别是对从疫区返乡的各类人员,要逐一申报登记,并一律在家中观察两周,确无高烧、咳嗽等症状方可外出,原籍地人民政府要跟踪了解其健康状况。

(二)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一是抓好农村牧区中小学、集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通风、消毒及监测工作。未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不允许在农村牧区搞商业促销、文艺演出、婚丧嫁娶等大型集会和集贸活动。二是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在所有出入路口设立防疫消毒检查站,对所有出入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对过往旅客和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各用工单位、业主、雇主、房主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及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有接触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管理,并将所雇人员、租房人员健康状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知情不报者,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现有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采取“三对一”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切断传染源向农村牧区的扩散、蔓延。对疑似病人要及早采取措施,使其尽快到盟市、旗县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不遵守有关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无论是确诊病人还是疑似病人,有关医院都要进行全力救治,不得推诿拖延。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要对医护人员给予格外关心,特别是对直接接触“非典”病人的医护人员,更要加强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有效防护用品。要认真落实对困难农牧民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助的政策,确保每一位“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四)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设备。各盟市要立即派出专家组,加大对基层干部和农村牧区医疗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医护人员对非典型肺炎的认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各旗县综合医院要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配备专用救护车、呼吸机等必要的医疗设备,搞好“非典”防治药品、消杀剂等物品和防护用品的组织储备,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四、狠抓落实,夺取防治“非典”工作全面胜利

农村牧区各级党政一把手是“非典”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挥“非典”防治工作,其它党政领导要包苏木乡镇,分兵把守,各负其责,确保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级“非典”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传染源的诊治、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搞好传染源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增设监测点,加强交通工具消毒处理工作;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努力维护农村牧区市场秩序,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加强对农村牧区个体诊所、娱乐场所、网吧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教育、旅游、新闻宣传、邮电通讯等部门和单位也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非典”防治工作。各盟市、旗县要适时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农村牧区防治“非典”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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