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谭家康 钟剑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08:43: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出台-
四川阆中古城的保护将有法可依。4月13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草案)》是该省首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规,它不仅有助于把阆中古城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对该省旅游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也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
阆中古镇位于四川省东北部、嘉陵江中游,历史上一直是川北的重要城市,地处巴蜀之要冲,川北之重镇,它完全按照唐代天文风水理论建造,被誉为风水古城,称为全国四大古城之一,迄今已有2300多年的历史。目前阆中市区内保存有大量文物古迹、明清古民居院落及街区。1986年国务院批准阆中市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由于过去人们对古城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致使古城一些珍贵文物被人为破坏,古街道被大面积改造,古院落被拆毁,原有的3平方公里多的古城,现保存下来的仅剩1.87平方公里。
《条例(草案)》明确的古城保护区面积为1.78平方公里,其中重点保护区面积为0.63平方公里,建设控制区面积为1.15平方公里。重点保护区即是指仅存的历史街区和成片的古民居院落。
《条例(草案)》还对古城保护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了具体规范: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拆除或搬迁;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音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加工作坊;古城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在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等建筑装饰构件、禁止饲养宰杀牲畜;古民居的修缮和装修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等。阆中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古城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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