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郁进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9 10:19: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出台-
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南京成为全国第9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城市。《条例》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
《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职务犯罪预防重点“锁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并把金融、交通、医药、建筑等行业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求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条例》还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强调“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工作”。
《条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重大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内部权力制衡制度;财务审批和审计、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信访、举报的查处备案制度。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应当执行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此外,《条例》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要求他们必须遵循定期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职回避、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规定,并首次把“引咎辞职”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范畴。《条例》还明确将舆论监督纳入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之中,“新闻单位应当宣传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多位参与立法的法律专家称,对于职务犯罪,惩戒只能是事后补救,预防要比惩戒重要得多。因此,南京市的这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意义重大。(文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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