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雪锋 邹文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09:10: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昌出台对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实施办法-
近年来,随着促进和鼓励住房消费利好政策的相继出台,江西省南昌市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房屋交易数量大幅增长,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鼓励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南昌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对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的实施办法》。
据南昌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购房贴息”政策的出台,从消费角度看,一定程度减轻了消费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资金压力,使消费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了更多的关注;从开发商角度看,激活了商品房市场,同时也促使开发企业多开发建设一些适合大众居住的高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购房贴息政策是针对个人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面积的住房实行政府资助的政策。记者昨日了解到,从本月24日起,每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符合享受政策的购房者可持相关资料到南昌市房管局(孺子路223号)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楼大厅咨询并办理购房贷款贴息手续,领取购房贴息款。另外,记者就市民关心的购房贴息政策相关问题采访了房管部门。
哪些人可享受购房贴息?
据了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购房个人方可享受购房贴息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指办理贷款合同时间),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范围内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每平方米成交价不超过2800元的;购房人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已超过贴息金额的。另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按南昌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不享受贴息政策。购买非住宅的不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金额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人,贴息金额按购房款总额的1%计算。商品住房购房款总额以购房发票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款总额以缴纳契税的凭证为准。
什么是已付贷款利息要超过贴息金额?
已付贷款利息超过贴息金额是指:贷款购房人到申请领取贴息款之月为止,实际已向借款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大于按规定应该享受的贴息金额。例如,2004年2月1日某人申请贷款购买了一套单价2600元/平方米,面积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一套,贷款金额为20万元,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为600元,6个月支付的贷款利息为3600元;按规定该购房人可享受的贴息金额为3120元(2600×120×1%),在具备房产证等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况下,8月1日(6个月,即贷款人已实际支付3600元利息)后,该购房人可以领取3120元的贴息款。已支付的利息款以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息清单为准,贷款购房人可向贷款银行索取。
办理贴息手续应提供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购房贴息政策的购房人,在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大于贴息金额的情况下(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结息清单为准),持以下资料办理贴息申请手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表》(可到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楼专柜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贷款银行所出具的银行贷款结息清单(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契税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文章原载于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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