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严慧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1 10:50: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今日实施-
已婚育龄妇女属干部、职工的,参加规定的孕情、环情检查,享受公假,假期内单位要照发工资,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从今天开始,新颁布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门召开座谈会对新办法做出解释,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实施没有改变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但在细节上比旧办法更具体、更人性化。
“微调”增加计生政策透明度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在7种情况下可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再婚夫妻四种情况不再安排生育。
记者留意到,新办法在一些条款上作了“微调”。如旧办法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而新办法则规定再婚夫妻双方不论是否农业人口,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子女的均不再安排生育。
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些“微调”其实是国家和广东省此前在内部文件中作出的规定,广州市在实际工作中早就在执行。而为了增加计生政策的透明度,新办法把这些内部文件的规定明确为法律条文。他说,新办法中新增的关于留学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有关规定,也属此类。
该负责人强调,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维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广州制定的有关地方法规必须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条例保持一致,因此广州计划生育的基本规定也将长期保持不变。
49岁妇女取环不需计生部门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退出育龄期,即49周岁以上的妇女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医疗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不再按原规定需经计生部门批准才能取环。
为鼓励晚婚晚育,新办法新增一条规定,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初育一方未享受过晚婚、晚育假的,也可以享受。
旧办法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属干部、职工的,参加规定的孕情、环情检查,享受公假,而新办法进一步规定,假期内单位要照发工资,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另外,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费用由用工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在以往,流动人口在广州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先自行支付费用,然后再回户籍地报销。
(文章原载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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