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23 16:58: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发改委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答记者-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发布,《办法》充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
答:自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极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化管理,从1998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问:《办法》是如何明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查程序、认定时限、认定条件和量化指标等内容的?
答:关于认定审查程序,《办法》规定由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认定,作出认定结论并公告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和垃圾发电的,需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公布认定结论。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由于国家电力结构调整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优惠政策,一些地方和企业,不管可供综合利用发电的废弃资源是否落实,通过各种投资渠道立项或违规建设小发电机组,实际上行小燃煤电厂之实,有的即使是以综合利用发电名义立项建设,但运行起来,仍然是燃用常规燃料,因此应加强对这部分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审查。
《办法》规定市级初审期限为30日,省级审查认定期限为45日,国家发改委核准期限为60日。《办法》强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问:目前,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三)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还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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