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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定规 不得转委托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 【发布单位】作者:辛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6 09:08: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定规 不得转委托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保险资金运用不得突破现有保险法规定,不得提供担保,不得转委托,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近日,保监会2号令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做出规范,该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受委托之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保险资金或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管理运用自有资金。但保险资金运用不得突破保险法规定,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操纵不同来源资金进行交易。

借鉴基金法和信托法,规定设立了防火墙和托管人制度,即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这样使管钱的拿不到钱,保证资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资。

规定还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目前,中国人保已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正在筹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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