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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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6-24 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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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表决前先“质检” 听民意提质量-——记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表决前评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就在二审之前,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经历了一个“质检”环节——相关人士和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表决前评估。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准确性,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法律草案提请常委会表决前,增加评估环节,邀请相关人士和专家学者围绕法律出台的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论证。
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所说,法律出台前评估,有利于把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结合起来,既重视法律适用对象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认真考虑法律执行部门的意见,使得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周全。
6月10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举行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表决前评估会上,由全国人大代表、从事军事设施保护研究的专家学者、军队代表、地方政府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负责人、来自乡镇街道的基层工作者等组成的12名受邀代表齐聚一堂,踊跃发言。会前,代表们不仅研读了草案等相关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还就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审议和修改情况向代表作了详细说明。
“这些代表所从事的工作,涵盖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工作的主要方面,我们认为参加评估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说,表决前评估并不是就法律草案的具体条文进行评估,参与评估的代表都没有参加过草案的起草、审议工作,目的是为了保证代表们不受固有认识、看法的局限,能够客观地对草案进行评估,使出台后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实现立法目的。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例如军地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不够明确、规范等。对此,修正案草案在集思广益、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应调整。
“在军港周围填海、围海,在军港内进行水产养殖,一些旅游项目甚至让游客乘坐私人小快艇去看核潜艇。”评估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海军潜艇学院副教授李丹妮列举了当前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的一些“尴尬”,“不少问题都涉及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这次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时机非常好,希望草案尽早通过”。
在海军学术研究所法律室主任邢广梅看来,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边防、海防管控设施,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等的保护,体现了军事设施保护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有利于军队开展信息化建设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
“草案对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军地制定有关规划和安排建设项目要相互征求意见等内容增加了新规定。”太原市政府副秘书长窦力奋说,这些规定都是军事设施保护的核心内容,将对军地双方实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评估过程中,参会代表们不仅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还提出了新法实施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吉林省柳河县三源浦镇党委书记庞松提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对地方开发旅游项目、引进外商投资等有一定的限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增长有一定影响,建议国家对军事设施较多的地方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邢广梅认为,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同时,也要通过产业转移、就业安置等方式解决受影响群众的生计问题。
有的参会代表建议,为了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应及时完善配套规定,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确保法律顺利贯彻实施。
开门立法,吸纳民意。事实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前往一些地方展开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滕炜表示,立法是给社会各方面定规则,必须十分慎重。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前增加一个评估环节,有助于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对确保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成为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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