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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手机短信息服务和市场管理办法》颁布-
  • 【发布单位】作者:刘彩霞 张喜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1 13:38: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手机短信息服务和市场管理办法》颁布-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3月份颁布了《天津市手机短信息服务和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规定,跨省经营的SP如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电信企业为其开通线路并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要承担服务质量和服务投诉的管理责任;同时设立与本企业统一的服务电话(天津通信10060、天津联通1001、天津移动1860、天津电信10000),做好客服和投诉处理工作。

此外,《办法》要求,为不在天津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跨省短信经营单位代收手机短信费的电信企业,可视管理情况,按其上一年度的手机短信收入的10%-15%的比例,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下一年度的电信用户投诉。新接入的短信经营单位应向电信企业交纳2至3万元的服务保证金。

另外,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在《办法》中强调,SP经营单位被申诉处理或处罚累计超过3次的,将建议电信企业暂停为其代收短信费用。另外,市通信管理局还将在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电信企业或SP的服务情况和被处罚情况。

《办法》还规定,天津电信运营企业要把被代收电信费用的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服务投诉电话在各收费营业厅收费处、客服电话、网站、报纸上公布。

一旦用户对代收的电信费用产生疑问或要查询信息费,各收费处要提供被代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及投诉程序。而未经用户定制、申请,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能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用户定制短信业务时,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向用户公布信息内容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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