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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7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田文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4 15:4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7月1日施行-

7月1日起,重庆市政府各部门“一把手”决策失误者,将被追究责任。市长可对其启动问责程序,严重者将可能丢掉官帽。


12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及18种情形者将被追究责任,问责对象直指市政府所属各部

门“一把手”及主持工作的副职官员,《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乡长、镇长或主任进行问责。

将被追究责任的18种情形包括:凡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出现了因效能低下,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责任意识淡薄,在重大灾害时刻拖延懈怠、瞒报、虚报、迟报数据,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其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办法》同时规定,市长也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新闻媒体曝光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和工作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据了解,启动问责程序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对确有被问责情形的,市长可直接决定将情况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责成监察局调查核实。

追究责任的方式有7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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