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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1 08:59: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中国证监会10日对外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曾表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在6月1日实施,证监会将陆续颁布相关配套规则。据了解,这一配套规则将涵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运作、基金销售、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行业高管人员任职等多个环节的管理办法,而如今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是其中之一。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证监会1999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将同时废止。这次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比过去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也更加严格。

基金专家表示,当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按照原来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第一时间”的含义如何,并没有明确时间段约束。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这就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

而对于基金的临时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给出了更加清晰的披露范围,规定了28条必须要披露的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这大大超过了过去所要求披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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