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丁利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3-08 19:32:35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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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随着香港、澳门与内地在CEPA框架下合作的深入,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商业企业将获得更多便利。商务部近日对外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内地商业企业的限制,允许其在经营部分特殊商品的商业企业中控股。
根据补充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将可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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