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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价费〔2003〕214号
  • 【发布日期】2003-05-07
  • 【生效日期】2003-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津价费〔2003〕214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防治"非典"的工作,防止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防治"非典"期间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在对全市城乡居民住宅(楼)、居住小区进行强制性消毒时,向居民收取或摊派消毒费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坚决揭露,公开曝光。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交公司,公路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强制性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负责消毒,费用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

三、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消毒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不得向居民收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对进出我市行政区域的各种交通工具进行强制性消毒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开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执行市政府批准的价格干预措施,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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