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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电力监管条例》已经完成起草-
  • 【发布单位】作者:文钟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17:17: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力监管条例》已经完成起草-

《电力法》修订草案一位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人士近日告诉记者,一些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待解,使修订工作拖延,核心仍是如何界定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关于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价监管这两项职能。


国家电监会成立的初衷是对中国电力行业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审计署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都对电力企业拥有监管权力。在行使具体监管职能时,国家电监会与这些政府部门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

一位参与《电力法》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新的《电力法》基于“大监管”理念,即监管的范围不仅是整个电力市场,还要综合考虑电力工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电力发展的科学规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

这种理念使得《电力法》在修订中面临一些障碍,包括电力市场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表示,新《电力法》目前还只是一个“草案”,出台的具体时间无法敲定。

被喻为电监会“立身之本”的《电力监管条例》已起草完毕,并送交国务院,等待审议。这一《条例》主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基本原则,将明确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最初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监会的主要职责限于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监管;而“三定方案”则明确规定,电监会可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

显然,二者对国家电监会的职能定位是有差异的,在《电力法》修订中也引起一些争论。例如,对电力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开展电力业务准入审核、电价执行监督检查等职责究竟由谁负责?或以谁为主?进而引伸至电监会派出机构应派到哪一级,是大区还是省、地区、县等等。

(文章原载《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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