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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张宏、赵俊峰、冯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1 15:50: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日前,《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将于10月1日起颁布实施,这是安徽省首次为老百姓的“救命钱”立法,也为“依法治费”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安徽日报报道,与以往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相比,《条例》明确了社保费征缴管理中各行政主体的职责,确立了地税机关是惟一征收主体的地位,明确了其他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应为受托代征的法律性质,受托单位必须在地税机关的委托期限、征收范围内进行征收社保费的活动。

明确了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避免基金滞留入库及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明确了地税机关具有对拒不缴纳社保费、拖欠社保费或采取违法手段逃避缴纳单位的强制执行权力和强制执行措施。

同时《条例》还对社保费缓缴作出规定,即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缓缴单位还必须同时提出地税机关认同的缴费计划,地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三家共同批准后才能缓缴、缓缴的同时还必须提供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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