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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物业管理收费将实行听证-
  • 【发布单位】作者:邓华宁、周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3 13:26: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物业管理收费将实行听证-

江苏省物价局7月1日推出了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针对眼下物业管理漫天开价等突出问题,要求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并鼓励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防止价格欺诈。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规定,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可,可以作为一定期间内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新《办法》将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三块,即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写字楼、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费,在扣除物业管理单位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基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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