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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刘自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6 17:14: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近日,困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坝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每年1500万立方米的用水问题有了结果,经过各方的共同磋商,大坝电厂将投入近5000万元,用于衬砌青铜峡河东灌区49.8公里的渠道。作为回报,青铜峡河东灌区每年节约的水量将有偿转给该电厂。促成此项“交易”顺利进行的是先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开展的黄河水权转换试点工作。为规范水权转换审批权限、程序,保障水权转换效果,6月30日,《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标志着黄河水权转换全面启动。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沿黄地区水资源短缺,现状用水结构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工业用水仅占总用水量的3%左右,远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农业用水比例高达95%以上,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用水效率低下,农业灌溉节水潜力较大。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今后10年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社会将会快速发展,沿黄地区工业和城镇用水量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010年,该区域工业用水量的需求将占总用水量的10%左右。未来工业和城市用水的不断增加将主要通过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远期的南水北调来解决。近期在水资源总量难以增加的情况下,解决该地区火电等优势产业发展和紧迫的城市用水问题,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大力推行灌区节水,在确保居民生活,粮食安全和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改变现有水资源利用格局,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积极探索黄河水资源管理的新途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无余留黄河水量指标的省区新增引黄用水的需求,按照水利部治水新思路,应用水权、水市场理论,2003年4月,黄委、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同意在不增加引黄用水量指标的前提下,在宁蒙两自治区上报的诸多项目中选择5个项目,开展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2004年3月24日至28日,水利部部长在考察宁夏、内蒙古水利工作时,对正在两地进行的水权转转换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下一步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同时,水利部还成立了内蒙古黄河流域水权制度建设试点指导小组,直接领导水权转换工作。5月18日,水利部下发了“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要求黄委制定水权转换实施办法。

为保障黄河水权转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水权转换,亟需尽快建立水权转让评价机制和审批管理制度,对水权转让效果评价、转让审批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确保水权转让工作顺利、有序、有效实施。为此,黄委于近期出台了《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水权转换审批权限和程序、技术文件的编制、水权转换期限与费用、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新制定的“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适应于黄河流域及流域外供水省(区),但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办法》坚持了5大原则。一是总量控制原则。黄河水权转换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正常年份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指标内进行。二是统一调度原则。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有关省(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调要求。三是水权明晰原则。四是可持续利用原则。水权转换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五是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办法》还规定,实施水权转换的省(区)必须编制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和水权转换可行性报告,明确转换的最长期限和转换费用构成,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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