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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潘澄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9 13:05: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出台-

7日,北京市招标办透露,建设部等7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对工程招投标投诉进行规范的法规。该办法明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处理,虚假恶意投诉的投诉人最高将被处10000元罚款。


根据该办法,本市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将不再受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该办法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如被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且情节严重,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原载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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