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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兰州市关于加强返兰人员和来兰人员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兰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5-11
  • 【生效日期】2003-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兰州市关于加强返兰人员和来兰人员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兰州市关于加强返兰人员和来兰人员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兰州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从“非典”流行地区返兰人员和来兰人员进行严格的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非典”流行地区返兰和来兰的人员,都必须严格实行体温测量和健康情况申报制度。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对未发热和无异常体症者,是返兰人员的,应当在其居住地或村(社区)的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两周;是来兰人员的,应当在其暂住地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二、兰州地区返兰人员和来兰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派出专门的卫生人员或指定“非典”防治监督员,负责指导消毒、测量体温,监督返兰、来兰人员接受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的人员在留观期间不准离开隔离场所,不得与外人接触。

三、在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民航、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指定专人做好来兰、返兰人员的登记、隔离工作,及时将返兰、来兰人员健康情况申报表报当地村(社区),由村(社区)逐级上报乡镇(街道)、县(区)“非典”办和市“非典”办。对瞒报、缓报和漏报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收来兰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填写健康情况申报表,并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旅客,要每日测量体温,严密观察。发现发热和体症异常者,立即监控并通报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五、对从“非典”流行地区返兰、来兰人员不配合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者,公安、司法机关可依据有关法规条例采取强制措施。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对有发热及其它异常体症,且后被确诊为“非典”疑似病例或“非典”病例的举报,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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