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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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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8-05 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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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

    问:什么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目前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展状况如何?


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资产4500亿元左右。近二十年来,财务公司行业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为所属企业集团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问:为什么要修订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答:目前,对财务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功能定位、风险控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为适应新形势,本着有利于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有利于引进外资、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财务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中国银监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与原来的法规相比,《办法》共增加了16条,修改约百余处,充分体现了中国银监会在监管工作中求实、创新的精神,必将对财务公司乃至企业集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办法》较原有法规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有所调整。

原法规将财务公司定位于“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借鉴国外类似机构的发展经验,《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成“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市场准入标准有所降低。

目前全国大约有6000户企业集团,涵盖众多行业,其中很多集团都有设立财务公司的愿望。原法规中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较高,一般只有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才能达到,大多数外资企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很难达到。本着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则,本次修订在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降低。

第三、明确允许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本次修订考虑到财务公司经营合理的业务需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能为分公司或代表处,分公司只能在母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能从事担保、有价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的业务,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债权催收等非营业性业务。《办法》就分公司、代表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财务公司业务范围有所调整。

本次修订从财务公司的市场定位出发,对业务范围做了实事求是的调整。凡属于申请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对服务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方面的业务,基本上均准予开展,另一方面,也取消了与财务公司定位不相关的业务。

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除基本业务需求外,对风险管理能力及公司综合实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如证券投资业务准入等需经过监管机关严格审查,这体现了监管工作在激励机制和审慎方面的要求。

问:《办法》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这类财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范的外资财务公司有何区别?

答: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它除可依法进行投资外,还可以接受所投资企业的委托,提供设备采购、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员工培训等服务。目前国内已批准设立了200余家这类公司。《办法》允许这类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财务公司相当于有限牌照银行,其设立主体、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等均不同于《办法》规范的财务公司,目前尚无法在法规层次将两类机构合而为一。

为减少关于“财务公司”的法规,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淆,对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不再另行制订法规,将相关监管内容包含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问:《办法》关于加强审慎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首先,《办法》加强了母公司的责任。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财务公司近20年的经营实践和风险防范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基于此,《办法》明确了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有义务在财务公司市场退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这是为了确保财务公司审慎经营,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所做的一项特别规定。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的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属性。《办法》参照工商登记部门有关规定,对作为财务公司存在基础的企业集团做了定义,弥补了原有法规关于企业集团概念的缺失。《办法》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范围作了严格界定,不允许其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

在监管事务方面,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申请人条件、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有重大改进外,《办法》还根据多年监管实践,针对财务公司新的业务活动,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和监管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

问:《办法》颁布后对市场准入工作有哪些设想?

答:在《办法》颁布前,银监会已陆续收到一些企业集团的设立申请。《办法》颁布后,监管部门将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审批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从公司设立的审批指标来看,《办法》比原有法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有明显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准入的管理要求有所放松。《办法》充分体现了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新理念,即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在审批工作中,不仅看财务指标,更重点审查母公司诚信记录、拟设财务公司风险防范安排、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素质等“软件”。任何企业集团,必须端正经营理念,切实达到了《办法》规定的准入标准,才可以获得财务公司的设立批准。 (文章原载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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