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贾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13:45: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出台-
5日下午,黑龙江省长张左己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
会议认为,进城务工的农民为城市创造了财富、增加了税收,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行农民工工资保障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内容较为全面,不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一般规定,而且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严重的现状,重点规定了建筑工程工资保障金制度;赋予了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用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重点规定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总体上,草案的操作性比较强,对于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是切实可行的。
会议强调,把保障农民工工资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下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举措。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抓住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核心。这不仅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精神,还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省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肩负起行政执法的责任,把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到位,并抓紧制定工资保障金发放、补交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与规定同步实施。二是各部门要协调配合,扎实工作,真正使《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使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把《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赋予农民工的权利和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宣传到位,积极引导农民工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
会议决定,《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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