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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治理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将终结-
  • 【发布单位】作者:黄庆畅 申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14 14:21: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治理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将终结-

■“霸王条款”屡屡让老百姓很“受伤”


■不能让经营者随便“忽悠”消费者

4月初,细心的衡先生在南京发现,不管是在办理手机卡时,还是在商场消费,都很难再看到合同上诸如“最终解释权归我方”、“赠品不实行‘三包’”等带有明显“霸王”色彩的字眼。

其实,能感受到“霸王条款”陆续退市的,不仅是在南京,在江苏全省范围消费者都可能有这种感受。从今年2月初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经过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公布并正式实施。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旗帜鲜明地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说不,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拿“霸王条款”开刀

12行业格式合同须备案

“此次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顺应广大消费者的呼吁,尽可能避免强势行业的‘霸王’做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直言不讳:以前的办法,对格式合同条款,没有要求强制备案,结果导致约束力不强,一些“霸王条款”也屡屡出现。这次修改明确要求:强制备案,并列举了12个行业。

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在买房子、办理手机入网、开通水电气的时候,商家提供的多为格式文本,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填空或者签字的权利。

修改后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拍卖合同,有线电视、电信服务12个行业的合同如果采用格式条款,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工商部门要求其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工商部门将在相关网站公示。这样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之所以要点名这些行业,一是这些行业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二是让这些行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便于逐步整治并杜绝‘霸王条款’。”江苏省工商局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些行业的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多半都是公共企业或者强势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往往必须接受,甚至有人来不及看完繁琐的合同条款就草率签约,结果出了问题却投诉无门。现在要求这些行业的格式合同强制备案,如果工商部门审核发现问题会要求企业修改。

针对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垄断经营者往往利用单方面“最终解释权”、免除其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新办法规定11项免责内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出现,如消费者经常会碰到“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等等。

“忽悠”将付出代价

服务承诺纳入合同

“霸王条款”在房屋买卖中较为突出,也最为老百姓所诟病。南京市工商局曾重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产中介合同进行审查,发现了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处长顾明进行了列举: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25%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同时针对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规定,经由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应该对等。

还有房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违约责任下多处规定,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条约定的违约责任累加适用。从表面上看,此合同对开发商约定了很多条违约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上述条款,开发商实际上只需要承担其中一项赔偿责任。这又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条款。

还有的房产开发商在合同条款上规定对广告等虚假宣传自己不承担责任。一家房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的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这一条款排除了房产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就是以合同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不少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而其附件全部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买房,对很多倾其一生积蓄的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是件大事,然而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中介公司的“霸王条款”,屡屡让老百姓很“受伤”。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蔡云博士介绍,此次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针对房产合同的种种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针对开发商的“忽悠”伎俩,还特别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大众传媒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应当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蔡云进一步说明,服务承诺是经营者对客户做出的产品或服务保证。如房产公司做的广告,往往称有名牌小学配套、交通设施配套等,但一些经营者仅重视承诺带来的效益,而没有把承诺真正落实到位,消费者维权比较难。新办法实施后,经营者想随便“忽悠”消费者就没那么容易了。通过对服务承诺的规范,可以减少或杜绝承诺后不兑现的现象。

“霸王合同”或被罚

对不怕罚钱的可曝光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罚责,也就是说,对有‘霸王条款’的合同,如果格式合同不备案,或者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罚款一万元。”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最高一万元的罚款,对“财大气粗”的企业来说有威慑力吗?面对这一担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钱不多,但这是行政处罚,受过行政处罚,就算是有污点了,一般企业还是比较在意的。同时,如果拒不改正,对老百姓影响又大,只要工商部门查实并给予了处罚,也可适当考虑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进行监督。同时他表示,到目前为止,省工商局还没有遇到类似拒不改正的企业。

2007年4月,南京颁布实施《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规定10款20多个行业领域在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审查。截至2009年底,南京市工商局共备案审查合同183份,提出修改意见930条。同时根据一些行业的特点,制定推广了一批不须备案审查的合同示范文本。南京市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审查已实行3年,按照分批进行的工作思路,如今基本完成对水电气、电信、商品房买卖和房产中介以及物业等领域的阶段性工作。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至今收效良好,没有出现违反规定而又拒不修改格式条款的企业。

江苏此次修改办法,也总结了南京、常州、苏州等地试点经验。据了解,整治“霸王条款”,修改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只是措施之一,江苏省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点后面”的思路,逐步推开,最终目标是推动合同真正达到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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