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敏燕 冯子灵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17:43: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出台-
门前被小摊贩占据的人行道,变得畅通无阻;晚上下班后,路灯不再“瞎眼”……4月2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了解到,这一切变化得益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如所属地段3次整改不合格,党政主要领导应提出引咎辞职。
据悉,该考核办法把乌鲁木齐市10个地段列入重点整治范围,即新疆国际大巴扎周边、山西巷至延安路、中山路、天山百货大楼至大西门至河滩路路段、民主路、人民电影院周边至小西门至河滩路、西大桥至西虹路高架桥下周边、西大桥至西虹路高架桥下至新医路口、铁路局转盘周边至五一商场周边、南湖南路家乐福周边。主要考核道路、绿化带、草坪和树穴的清扫保洁;占道经营整治情况、执法人员巡查及协勤人员上岗执勤情况及沿路的果皮箱、垃圾箱、垃圾船的清运保洁情况。
该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不留情面”,分两个档次进行考核。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为同一档次;头屯河区、米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同一档次。
其中,第一档次考核处罚措施为:在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发第一次整改通知,24小时后复查;如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第二次整改通知,同时通报批评党政分管领导,处罚1万元;如第二次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第三次整改通知,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和曝光,党政分管领导应提出引咎辞职;如再整改不合格,其党政主要领导应提出引咎辞职。同时,每月根据汇总得分也将评出前两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
另外,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执法局、交通局、园林局、河滩快速路管理中心等也被列入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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