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6 10:36: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实施-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市场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 在《通知》中就出版著作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对引进版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做出了明确定义,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境外著作权人开发的电子游戏或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通过版权贸易方式,授权给中国的电子出版单位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通知》强调,电子出版单位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出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对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出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的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要求,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前应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授权,签订出版合同,并履行著作权合同备案手续。同时明确了申请办理备案单位的资格,只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单位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才能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由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通知》规定,电子出版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复制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只读光盘。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复制本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各光盘复制单位必须认真审验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制、加工。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包括各类电子产品市场、软件销售店、网吧等)一律不得从事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的发行业务。 《通知》还对引进版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审批、著作权合同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运营接入服务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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