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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新条例将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周茂川 祖六四 黄建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7 13:49: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新条例将出台-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在宁举行。在上午召开的常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上,听取关于《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和《江苏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三批)的说明;听取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今年国家新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不少内容,需要结合江苏实际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可操作性,为此我省将出台《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天上午,在宁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公安厅厅长黄明关于《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注重把握立足江苏实际,补充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

诸多条款便民利民

《条例(草案)》增设了一批便民利民、保护弱者、规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方便群众搭乘;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方便群众出行,允许车辆在禁停地段可临时停靠,保护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未检验车辆应扣车补办手续,《条例(草案)》提出可操作的细化建议是: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拖拉机禁行更加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条例(草案)》提出: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查处肇事逃逸更细化

近年来,我省交通肇事逃逸比较突出,2002年、2003年全省共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930起,造成1018人死亡、1014人受伤。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防范、查处力度,《条例(草案)》直接吸收了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对帮助逃逸或发现承修车辆有逃逸嫌疑而不举报等违法行为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明确停车场配建

截至2004年4月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813.5万辆,其中汽车144.5万辆,私人汽车65.8万辆,私人轿车30.8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汽车上升增长25.3%%,私人轿车增长74.5%%。但是目前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位严重不足。《条例(草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参考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停车场配建的规定,保留原省《条例》第五章的有关内容。

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到具体数额的处罚标准,而不再是“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这样可以上下浮动的宽泛标准。如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身喷涂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处200元罚款,等等。(文章原载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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