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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解读-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5 0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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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解读-

义务兵家庭享受政府优待金军人子女入学入托优先接收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新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补助翻倍定期抚恤金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初级士官与义务兵可以评定病残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获抚恤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从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

据介绍,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据介绍,“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文章原载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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