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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晓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1 08:49: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

10月22日下午4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江苏是首先出台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的省份。这部法规建立了严格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从人、车、路、环境、管理五个方面形成了严密的监管体系,由于有多项首创性内容,昨天吸引了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现场采访。


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者的赔偿责任

与19日提交常委会的文本相比,条例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的内容。通俗地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管责任者是谁,责任大小,保险赔偿都应全部拿出来,用于事故赔偿。

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特地增加的内容是: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此,上位法未作规定,是一个立法空白。我省条例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作的补充性规定,避免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方既逃避了强制保险费的交纳,又在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中占便宜。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撞了肯定不白撞我省的条例,在全国首先对《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细化规定。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条例规定了4档赔偿责任,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从10% 80%,也就是说,无论机动车有没有责任,都要作出赔偿,用时下的话说,撞了肯定不白撞。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分别减轻机动车一方80 90%、60 70%、30 40%、20 30%的赔偿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其中第三款,同等事故责任下,原来是规定机动车减轻责任40% 50%,但是后来考虑,如此规定,在机动车和行人各承担50%责任情况下,未能体现对受害者的保护,也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罚款明细出台,公民一目了然,交警自由裁量空间小

法律责任部分,对各种罚款金额,条例规定得非常仔细。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根据上位法授权,江苏省是在地方法规中,首先对罚款数额进行刚性具体规定的。这样,今后交警执法时,对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将很小,交警只在行为定性上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定,细化为两部分,一方面对危害严重的行为一一列举,按大法规定的上限进行严惩,除此之外的行为,只按大法规定的罚款下限进行处理。这意味着眼下执行的很多罚款,都将降低。

条例详细列举7种行为罚款20元,6种行为罚款50元,20种行为罚款50元,16种行为罚款100元,38种行为罚款200元,对罚款1千、2千的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罚款标准和内容,本报将于近期公布法规全文。学校医院前要设过街设施,少年骑车不许带人

条例新增的内容还有,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45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文章原载于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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