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云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08:41: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兰州市家庭困难学生救济试行办法出台-
记者9月2日从甘肃省兰州市教育局获悉,为减轻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负担,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普及和教育公平,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试行办法》出台。资助对象凡在我市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高校就读并持有相关有效证明和证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得到救助。具体是:接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接受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福利院孤儿以及经学校核实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政策措施
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根据承受能力,免收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公办高中和公办职业学校根据承受能力,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
逐步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和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全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缓的办法。
市教育局将征收的全市县级干部教育集资款作为市级义务教育助学金,全部用于农村贫困生资助。
市教育局每年向市属学校划拨的学生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生。
学校减免学杂费的减免资金,根据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减免杂费的金额由各级政府根据承受能力,核实拨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设立低保家庭子女助学专向资金,对接受义务教育低保家庭子女提供一定补助。
在市属高校实施贫困生助学贷款计划。
在全市教职工和学生中坚持开展向贫困生献爱心捐助活动。
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单位和社会各界资助贫困生就学;继续做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资助贫困生就学工作。实施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救助资金专户负责管理;减免金额市级40%由市财政拨款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数拨付学校,60%由学校在助学金中负担,县区可按实际情况确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学杂费的金额,主要由学校在助学金中负担;全市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高校将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助学金的募集、发放和贫困生的核实、认定等工作;各级教育行政、财政、民政等部门将建立连手救助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对各渠道的助学金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将建立公示制,确保助学金公开、公平、公正发放。据了解,本办法今秋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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