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肖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7 09:17: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出台-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17易其稿后,于15日正式颁布,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条例》是全国各城市中第一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长沙城市“血管”情况将彻底摸清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能源、信息、通讯、广播电视等的传输工作。它包括水、电、气、交通设施、光缆等各类管线,是城市的“神经”和“血管”。暴雨来临、城市建设等等,常导致这些深埋地下的管线“神经”破裂,造成停水停电、通讯中断、煤气泄露等事故,经济损失巨大。
造成此类灾难,其主因是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一直滞后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管理技术落后、档案资料不全、开发利用不够好、多部门多头管理等现象相当严重。
《条例》的颁布,使得长沙市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从此告别了“无法可依”时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解读《条例》
据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光明介绍,《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从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收集、保管、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①执法主体
本《条例》的实施主体是长沙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以宏观上的业务管理为主,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城市建设档案馆则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受、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②档案移交的主体和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中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存在分离的现象,《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
从范围来讲,已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都应当移交。过去由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混乱和建设行为的不规范,部分已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没有移交,或者经过多次改造后实际埋设情况与档案不符。因此,条例规定对于已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一是要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并移交普查及测绘成果;二是对于过去没有移交档案的要求补交。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其档案应当在三个月内移交给城市建设档案馆。
③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担负着接受、保管和提供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等多项职责。在《条例》的第三章主要从三方面规范了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要及时进行登记和整理,并编制好检索工具;二是要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和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三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和保密工作。
④法律责任问题
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和警示相关单位和人员,以提高大家守法的自觉性。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23条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24条、第25条则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的民事责任认定,以及市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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