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教育部颁布《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郑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09:12: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教育部颁布《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教育部针对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的认定,发布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新的认定办法今年10月1日起实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


??新的认定办法规定,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进行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类《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取得证书者应分别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或较完备或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或较为系统的或系统且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工作等能力。

(文章原载北京娱乐信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