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旭东、王娅妮、刘晓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01 09:26: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部门调查权扩至金融机构之外-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银监部门拥有了一项新的调查权力: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时,可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关调查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监机构上述调查权,以符合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需要。4天之前,这一决定草案提请到本次会议审议。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上到中央,下到省、市、县、乡,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其中存在不少监管的死角。据银监会的统计,今年前9个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生各类案件724件,累计发生百万元以上大案194件。
“银行是经济中枢,像人体血液循环系统,互相连通,光就银行进行检查,有些问题说不清楚,必须和有关的客户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肖在审议时说。
2005年,广西银监局防城港市银监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支行开展贷款偏离度检查时,发现贷款户广西象州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不真实、在数个金融机构同时取得贷款等问题。但由于银监分局无权直接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经营情况,银监分局也未能对1500万元贷款偏离度作出准确判断。
自2007年起,伴随着银监机构拥有相关调查权,上述情况不会再重现。按照法律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银监机构可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也是适应中国金融业面临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先后上市,对透明度、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中国金融业的紧迫感和进一步改革的意识亟待加强,提高银行业自身竞争力非常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佩定表示,“给予银监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
银监机构调查权在扩大的同时,如何防止滥用权力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另一个问题。不少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了“增加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约束机制”的建议。
为此,相比最初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次通过的决定中将行使调查权的批准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修改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将调查范围“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增加有关调查程序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光赋予权力不进行约束,就容易出问题。这样既给了权力,又有约束机制,就比较全面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说,“修改后的新法律,必将有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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