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毓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09:18: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0月1日施行-
从今年起,福建省福州市将对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具突出贡献的公民每人给予30万元的重奖。这是自1982年实行科学技术奖以来,福州首次设立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并对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据了解,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两人。
10月1日起,福州市开始施行新的《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个类别。
《办法》规定,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首次受奖人数不超过两名。每人奖金金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或是在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一完成者,将被授予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办法》规定,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的3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年新增产值达5000万元,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
此外,福州还将继续对在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授予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金分别为3万元、1.5万元和0.8万元。单项受奖人数和受奖单位实行限额,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不超过3家。根据规定,个人完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完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以上。
据了解,市政府还授权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福州市科技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办法》还规定,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此外,已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对在参评科学技术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办法》还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文章原载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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