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初审动物防疫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谭卫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9 10:39: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北青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初审动物防疫条例-

今后,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喂养殖动物的行为将被禁止。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草案明确规定,动物养殖场不得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同时,本市对无害化处理场所实行统一规划,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设置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持符合防疫要求的安全距离。


草案规定,本市应当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监控。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应当立即查找疫源,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迅速扑灭疫病,防止疫病传播。借鉴本市今年防治禽流感的经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区、县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对严重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将依据国家规定的名录以及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鹿等动物应当佩带由市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耳标、标牌、芯片等免疫标识。

因科研、教学、生产、防疫等特殊需要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具备防止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扩散的设施和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生物安全防护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