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13 10:24: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将实施粮食收购许可制度-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日前制定并出台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决定自9月15日起,在全省实行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于2004年11月2日前申请补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办法》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持合理粮食库存量等义务。所有粮食经营者及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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