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董峻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0 13:29: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林业局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日前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一办法将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办法明确,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办法规定,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持相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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