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跃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13 14:00: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修改-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并公布实施,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加大对商标印制单位侵权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此次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修改,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取得的规定予以删除;增加了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相衔接的内容,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的行为转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增加了执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如果商标印制单位不执行本规章的规定,就在客观上为侵权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留了有关监管的内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保留了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行为的管理规定。(文章原载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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