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付美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01 16:03: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中国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立法保护海岸带 5月1日起施行-
3月30日上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超越权限批准围填海等九种行为的,将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共三十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南作为全国海洋面积最大的省份,拥有海域面积达200万平方公里,海南岛四面环海,海岸线长1528公里,海岸带是海南人口、经济的集聚区,也是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布局的重点区域。根据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海南省将海岸带从功能上划分为六大类型:临港经济区、城镇生活区、旅游休闲区、生态保护区、农业和渔业区、其他区。
该规定明确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规定明确,海岸带范围内规划用于旅游开发的滨海优质土地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用于滨海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海岸带范围内规划用于临港经济区建设的土地资源,应当坚持大产业布局、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实施海岸带土地资源的高效开发。
规定明确,海滨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文化和社会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保护海滩、沙丘及植被等景观资源,旅游配套设施应当向海岸线陆地一侧布局。面临海岸的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规定明确,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规定还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改变海岸带总体规划及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超越权限批准围填海;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与企业签订或变相签订海岸带土地成片开发协议;土地成片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用海规划未编制完成,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开发;未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保护设施;对海岸带受侵蚀的岸段不进行综合治理;海岸带范围内的半封闭海湾、河口、泻湖、泄洪通道等敏感区域的环境遭受破坏,且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接到涉及海岸带保护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其他违反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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