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文彩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2 10:36: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宁市出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
近日,南宁市出台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强制拆迁“套”了“紧箍咒”,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据南国早报报道,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的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当事人在申请裁决时,如果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还应当进行听证。其中规定,听证会通知书需提前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或者听证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规定》明确指出,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据介绍,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级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房产、规划、土地、信访等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大、政协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规定》中特别强调,如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规定》将向野蛮拆迁说“不”!按照规定,凡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都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在实施拆迁中,如果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原载《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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