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09 08:52: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资委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意见-
国资委网站近日刊登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对外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办法》是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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