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廖艳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0 09:0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出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办法-
10月9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政府制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广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监督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办法》指出,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每半年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市、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
《办法》规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于整治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原载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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