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8 09:54: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发布《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以进一步促进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本市对涉及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取消,对应当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条件。今后,对确有必要设定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以听证会或论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限期等内容。
《意见》规定,本市下放工商登记权限。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委托各工商分局核准;无需照前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和变更登记,下放到工商所办理。积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照前审批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积极试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的告知承诺制度。
《意见》规定,本市简化税费征收办法,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改制条件,放宽集团准入条件。本市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依法放开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核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一般项目经营的,不视为超范围经营。
《意见》规定,本市加强融资支持,鼓励扩大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充分发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管理中心贷款担保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同时,加大鼓励扶持力度,把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实行定向对口帮扶指导,促其做优做大做强。
(文章原载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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