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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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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5-23 14: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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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证上岗-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对起重机械制造、维修以及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要求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该《规定》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活动。

    为防止将无质量保证、存在安全隐患的零散部件进行安装,《规定》指出,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规定》明确指出,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禁止承租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或者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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