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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赵君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08:59: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出台-

重庆晨报消息,26日,重庆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原则通过《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10年的可以退休。


该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均适合《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以及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消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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