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晶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1 13:45: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将禁止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基本法”之称,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日前向媒体介绍了反垄断立法的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不仅包括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一般内容,同时结合我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尚明表示,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
他说,针对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反垄断法是我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自1994年正式起草,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由商务部承担起草任务,目前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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