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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物权法》应重点保护私产 私产保护再次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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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1-02 14: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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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权法》应重点保护私产 私产保护再次受关注-

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物权法》草案日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私有财产保护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曾几次起草民法典,最终都没有完成。最主要的原因是当时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制定民法典还缺少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从法律实务看,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约在500万件左右,已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0%以上。从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局面,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而不是通过政出多门的行政法规加以一体保护。从法理上看,过去宪法中相关规定已作重大修改,私有财产取得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在私有财产中,物权是第一要素。

在旧体制下,财产是按所有制划分的,不同所有制的财产享有不同的待遇,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多种所有制的地位是平等的,全部合法财产均应由国家法律一体保护。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应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保留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的做法。我们认为,区分不同所有制就会导致区别对待,结果得不到同等保护的多半是私有财产。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私权观念,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侵犯私有产权的现象还十分严重。

有事例表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而目前仍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其中有明显的维护本部门、本系统利益的倾向,原来归属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至今无法在物权法中得到统一,不解决登记机构的统一和登记机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问题,《物权法》将难以发挥作用。

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目前所有征收的农民土地或城市建设用地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名,而其中有相当部分实际是为了商业利益。此外,法律规定要给予被征收者适当的或相应的或合理的补偿,修改后的宪法也提到给与补偿,但如何补偿仍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政府常常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同时也把强制拆迁的权力给了开发商,以至拆迁纠纷层出不穷。究竟哪级政府有权征收?政府的强制搬迁权能否授权企业行使?村级或乡级政府是否有权占用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等等,都需要具体的法律界定。

无论何种政治制度,国家始终具有强制力,如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应该是物权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物权法》应该重点解决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问题,而这正是《物权法》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因为物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排除他人干涉,其效力大到足以排除国家机关的非法干涉。只有通过物权立法巩固20多年改革开放积累起来的大量私有财产,才能调动亿万公众的创富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为建设文明、民主、富强的现代国家奠定久远的基础。

(文章原载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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